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001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3-0002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7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7日 主题词:(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00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白沙南鸿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蔡某顺 |
地 址 | 白沙县邦溪镇南班桥(225国道199KM处) | 联 系 电 话 | 180*****123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30589268332X |
本单位于2023年3月21日对你(单位)擅自从水獭洞溪取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3月16日16时,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水务局、邦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将一台潜水电泵放置在水獭洞溪中取水用于生产作业,每日取水量约20立方米左右。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4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水行政处罚项目及裁量基准表》,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版)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盖有银行受理回执)至我局换取发票。
缴纳罚款途径如下:
1.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10076737052001000100047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沙县支行
2.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21816001040012967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农业银行白沙县支行
3.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2201027329200009366
上缴银行行号:中国工商银行白沙县支行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钟振强、王文生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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