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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117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3-0008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1日 文 号: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117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1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117号)

(白综执市卫队处罚〔2023〕117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þ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李某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地址

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雅钗农贸市场

联系

电话

139******885

(身份证号码)

4600*******5722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398对李某群涉嫌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群摊开展禁塑执法检查,在该摊发现“一次性塑料袋”重量0.10公斤;上述该摊涉嫌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出具《强制措施决定书》(白综执市卫队强制〔2023〕94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白综执市卫队责改〔2023〕103号),并现场拍照取证。                                                        

当事人对上述涉案物品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无异议。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白综执市卫队立决〔2023〕87号)。                    

经查,当事人属于自然人,属流动摊贩,上述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是从网上订购,购进的时间和数量已记不清楚,其主要用途为提供给顾客打包蔬菜苗使用。你(单位)未索取购进票据、也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件。鉴于你(单位)初次受到行政处罚,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其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裁量阶次为较低的适用情形。以上事实《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9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 日提出听证申请,后于 日放弃听证权,且未作出陈述、申辩。

☐对此,☐你(单位)于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于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于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单位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对此,你(单位)于 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

  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经过听证后部分采纳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                                                  

þ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低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日到本单位(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并于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单位。

þ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被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塑料袋”重量0.10公斤;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或扫描缴款书上方二维码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者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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