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14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3-0011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3日 文 号:(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14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3日 主题词:(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14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R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白沙天蓬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R负责人 | 柯某雄 |
地 址 | 白沙县邦溪镇孟果村委会(国道225198KM处天蓬种猪场) | 联 系 电 话 | 137*****799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R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3069318055XA |
本单位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8月8日配合本单位、县生态环境局以及海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厂界臭气浓度执法监测,开展执法监测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养殖场内存栏生猪约2000余头。2023年8月21日我局收到海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白沙县天蓬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检测报告(编号:CECE23040607)》,你(单位)厂界臭气浓度评价结果为超标。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工作,了解到你(单位)防治恶臭气体措施为每天1次冲洗猪栏,每周1次喷淋除臭剂,但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养殖场厂界可嗅辨到养殖臭味,随后养殖场周边开展检查未发现养殖废弃物堆放、外排的情况。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8日《证据资料(视听资料)》2张、8月25日《证据资料(视听资料)》1张,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2023年8月13日海南中环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白沙县天蓬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检测报告(编号:CECE23040607)》1份,证明该企业厂界臭气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3、2023年8月25日《执法检查登记表》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
4、2023年8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
5、2023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相关事实;
6、2023年8月25日海南白沙天蓬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证明违法行为主体及配合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轻微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盖有银行受理回执)至我局换取发票。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钟振强、陈向明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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