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13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3-0011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15日 文 号:(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1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5日 主题词:(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13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R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白沙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R负责人 | 符某标 |
地 址 | 白沙县牙叉镇方亮新区方溪路方亮贰号104和105号商铺 | 联 系 电 话 | 139*****412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R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30MA5RHQT766 |
本单位于2023年8月22日对你(单位)于牙叉镇南叉河段、七坊镇查苗水库以及邦溪镇水獭洞溪中取水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8年起,在牙叉镇南叉河段日取水32m3、七坊镇查苗水库日取水5m3以及邦溪镇水獭洞溪8m3,合计日取水45m3,且在上述取水一事上你(单位)无法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及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16日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取水的事实经过;
2、2023年8月22日《证据资料(视听资料)》2张,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3、2023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
4、2023年8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经过以及自由裁量依据;
5、2023年8月31日调取白沙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牙叉镇南叉河段《白沙玉禾田车辆每月运行台账(河水)》1份,证明擅自取水的违法事实和日取水量;
6、2023年8月28日调取白沙玉禾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和委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水行政处罚项目及裁量基准表》,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盖有银行受理回执)至本单位换取发票。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钟振强、何一君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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