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16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3-00121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4日 文 号:(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16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4日 主题词:(2023)白综执生环罚决字第16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一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白沙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符*宁 |
地 址 | 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卫星农场卫星西路80号 | 联 系 电 话 | 139*****967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106MACNAX4Q2X |
本单位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4月开始试生产,但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送审稿)等材料发现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但尚未完全建成,尚未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有雨水收集沟及沉淀池、危废暂存间、物料料场无封闭/半封闭料场、生产区无全封闭车间、破碎机设备无集气罩及袋式除尘装置、厂区道路无硬化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5日《证据资料(视听资料)》3张,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2023年8月25日《执法检查登记表》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
3、2023年8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
4、2023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符*宁)》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相关事实;
5、2023年8月25日《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要求海南一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白沙分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2023年9月1日调取海南一龙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白沙分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和委托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等权利。
对此,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3年11月14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叁拾壹万贰仟元整(31.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盖有银行受理回执)至本单位换取发票。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一君、王文生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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