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罚决字〔2024〕第 38 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4-0004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7日 文 号:白沙综执罚决字〔2024〕第 38 号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7日 主题词:白沙综执罚决字〔2024〕第38号
当事人 基本情 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 人 | 陈某光 |
地址 | 东方市八所镇 东海路 | 联系 电话 | 186******19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1162G |
本单位于 2024 年 04月16 日对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04月16日,在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春天大道旁芭蕉湖商贸中心(一期)项目中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物料提升机操作员 ,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海南省住建厅质量安全执法建议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位置示意图、吉承归的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整改安全隐患报告和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更换说明、复查登记表、陈述申辩笔录、关于请求减免或免予行政处罚的答复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05月0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4 年5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单位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并于2024年5月11 日向你单位送达答复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 2023年实施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359,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1000(大写:叁万壹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单位开具行政处罚罚款缴费凭证,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印章) | |
2024年05月13 日 |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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