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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罚决字〔2024〕第46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4-00065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9日 文 号:白沙综执罚决字〔2024〕第4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9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罚决字〔2024〕第46号)

白沙综执罚决字〔2024〕第46号

被处罚人:白沙邦溪旺佳旺环保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30L27925372X

经营者:李某英

身份证号码:452528*********78X

企业联系电话:139*****663

住所地或经营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苗圃旁边

委托代理人:朱某友

身份证号码:430821*********61X

联系方式:152*****831

本单位于2024年1月5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一事立案调查。本单位于2024年3月27日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到你(单位)开展机制砂企业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主要产品为环保砖,生产规模2000万块,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粉尘,锅炉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随后本单位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底对原生产厂房进行改造,新增1套水洗磨砂设备,2套物料传输带,1座三级沉淀池,1座污水沉淀罐,1座污泥压滤机,上述新增设备已造成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中规定的分类名录项目类别(一级)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要求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的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编制报告表项目,故你(单位)新增的生产线亦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根据你(单位)所提供的《承诺书》等证明投资额材料,你(单位)新建生产线的总投资额为102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7日《执法检查登记表》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

2、2024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

3、2024年3月2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取证、执法检查情况;

4、2024年3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朱某友)》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相关事实等为证;

5、2024年3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邦溪镇旺佳旺环保砖厂年产2000万块环保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摘要)》等材料,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本单位于2024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白沙综执罚告字〔2024〕第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单位(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白沙黎族自治县司法局(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大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联系人:钟振强、陈宗绪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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