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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罚决字〔2024〕第47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4-00066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9日 文 号:白沙综执罚决字〔2024〕第47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9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罚决字〔2024〕第47号)

白沙综执罚决字〔2024〕第47号

被处罚人:快乐的蛋(海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K8W82U

法定代表人:罗某

身份证号码:230702*********217

企业联系电话:188*****439

住所地或经营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方亮新区泰海峰景名城商业B区(幢)1,2层6-105房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岑

身份证号码:460027*********643

联系方式:189*****002

本单位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一事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8日联合县环境局到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发现你(单位)以蛋鸡养殖为主,设计养殖规模为年存栏32万羽蛋鸡,建设鸡舍10栋,1套污水处理设施,1座蓄水池等设施。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堆粪发酵房旁存在露天4处堆放鸡粪且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随后执法人员查阅你(单位)《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蛋鸡非笼养循环农业扶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涉及恶臭气体措施内容为“项目采用干法清粪工艺,应及时单独清出畜禽粪便,实现日产日清;并将产生的畜禽类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8日《执法检查登记表》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

2、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

3、2024年3月28日《现场相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取证、执法检查情况;

4、2024年3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李某岑)》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相关事实;

5、2024年3月28日快乐的蛋(海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蛋鸡非笼养循环农业扶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摘要)》,证明当事人未按环评上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治恶臭气体排放;

6、2024年3月29日快乐的蛋(海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的相关材料,证明违法行为主体及配合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6月12日以白沙综执罚告字〔2024〕第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对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以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壹万圆整(¥: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单位(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白沙黎族自治县司法局(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大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联系人:钟振强、陈宗绪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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