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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87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4-00089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2日 文 号:白沙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87号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87号)


白沙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87号

被处罚人:白沙邦溪旺佳旺环保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30L27925372X,经营场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苗圃旁边,联系电话:139*****663,经营者:李某英,职务:负责人。

被处罚人:李某英,性别:女,民族:汉,1967年8月6日出生,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邦溪农场机运队,身份证号:452528*********78X,联系电话:139*****663。

本机关于2024510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底对原生产厂房进行改造,新增1套水洗磨砂设备,2套物料传输带,1座三级沉淀池,1座污水沉淀罐,1座污泥压滤机,上述新增设备已造成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未依法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工作,即投入生产。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第六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规定,你(单位)无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三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简化管理,故你(单位)应当申报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2024年5月7日《受案线索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事实的来源及相关情况;2、2024年5月7日《执法检查登记表》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3、2024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内容;4、2024年5月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取证、执法检查情况;5、2024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朱某友)》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相关事实等为证;6、2024年6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李某英)》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相关事实等为证;7、2024年6月20日,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提供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以白沙综执罚告字〔2024〕第1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建设项目类第7表、第7-1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对直接负责人李某英处罚款陆万壹仟元整(¥6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钟振强、陈宗绪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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