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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115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4-00097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1日 文 号:白沙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115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1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115号)


白沙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115

被处罚人:白沙浦棉橡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0MA5T1RYF0G经营场所白沙县七坊镇木棉村委会三队(金凯木棉橡胶厂办公楼),联系电话150*****868法定代表人

2024830日对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827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爆气池东侧旁厂界围墙外有一处呈白色状水体沉积坑,该水坑系由围墙墙体内渗漏水体溢流形成,且该水坑中水体沿地势逐渐流入下方靠近围墙处一根埋地水泥管道内。随后执法人员沿地势进行勘察,发现靠近木棉溪河道处该埋地水泥管道内有水体排放,且汇入木棉溪内,经初步观察发现该水体呈黑色。随后县生态环境局安排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到场进行现场采样监测。2024828日,我局执法人员钟振强、王文生再次到你(单位)东侧围墙外的埋地水泥管水体来源进行现场排查,你(单位)环保负责人谢达配同检查。经现场排查发现,你(单位)东侧围墙底部共有2处渗透水体的情况发生,1处渗透水体呈黑色状,1处渗透水体呈无色状但周边水坑内水体呈偏黑色状,2处从围墙底部渗透水体均流入埋地水泥管道内,最终汇入木棉河内。经询问你(单位)环保负责人谢达该2处水体来源时,谢直达表示呈黑色状水体的渗透来源应是围墙内侧的曝气池和应急池,呈无色状水体的渗透来源应是公司内的生活废水。

以上事实有120248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202482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32024827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依法开展监测情况;4202482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52024828日,《询问笔录(谢达)》1份,证明证明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相关事实;62024830日,《询问笔录(谢达)》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相关事实;7202495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白环监字〔202437号)1份,证明墙体渗出水体的各项指数均超过周边河道的水质;8、白沙浦棉橡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版)》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机关20249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白沙综执罚告字〔2024〕第1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版)》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四)水污染类第7、《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五项和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陆仟元整(¥156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人:钟振强、王文生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5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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