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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白沙综执劳应罚告〔2024〕2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4-00100 分  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31日 文 号:白沙综执劳应罚告〔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白沙综执劳应罚告〔2024〕2号)


白沙综执劳应罚告〔20242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名称

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

曹*东

地址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水之宛一期100号门面

联系

电话

183****3906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221MAAK2QHY1N

本单位于 202297日对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我单位在调查核实白沙县盛世星河汇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主体中,发现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52名工人共计2235996元工资的行为。于2022年9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局领导同意依法对该公司决定立案;于2022年11月22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白综执劳安限整[令]字[2022]27号),要求该公司在收到指令书后5日内支付所拖欠连水电班组、抹灰班组、瓦工班组累计52名工人2235996元工资。因该公司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我大队将案件移送至白沙县公安局。2022年12月6日,白沙县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的彭*立案侦查,于2023年1月5日将案件移送至白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根据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白检刑不诉[2024]47号)查明的事实,该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彭*在白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截止2023年3月23日,彭*已将所拖欠的1935996元工人工资全部结清。综上,该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证据1、我局依司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白综执劳安限整[令]字[2022]27号);证据2、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白检刑不诉〔2024〕47号)、《检察建议书》(白检刑行意〔2024〕18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符进兴 黄啟富   联系电话: 0898-27725656                          

单位地址:海南省白沙县牙叉东路75号(原白沙职业技术学校)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30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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