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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7号)

索引号:bszhxzzfj001/2025-00018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12日 文 号:白沙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7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2日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沙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7号)


沙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7号

当事人:白沙黎族自治县水务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某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40008261766K

联系方式:150*****314

地址或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水务局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前往元门乡南伟水库开展环评项目现场核查工作,经现场核查发现由你(单位)所建设的南伟水库干渠建设项目已于2024年5月27日动工建设,现该项目已完工,另该项目为民生农业灌溉工程项目,无生产设施及生产条件

以上事实有1、2024年12月1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验;2、2024年12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一步核实,并核查南伟水库干渠建设项目的建设、生产情况;3、2024年12月31日,《询问笔录(符某)》1份,证明南伟水库干渠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违法行为的经过及相关事实;4、2024年12月31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水务事务中心提供函件白行审批〔2024〕36号《关于白沙县南伟水库灌区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及资料的情况,证明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等证据为凭。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另行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51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白沙综执罚告字〔2025〕第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等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意见,应当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建设项目类第1表,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依据《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交款后持《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盖有银行受理回执)至我局换取发票。

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其他具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钟振强、陈宗绪   

联系电话:0898-27713316  

单位地址: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牙叉东路75号5幢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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