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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明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04 10:27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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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明起施行
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本报海口4月29日讯(记者 易宗平 通讯员 李京赟)由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省人社厅汇总数据显示,2022年,全省共为21.2万困难人员代缴4275.3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办法》强调加大帮扶力度,由市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为低保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代缴全部保费。

缴费补贴方面,《办法》规定,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年缴费200元的,缴费补贴标准为40元;年缴费300元至900元的,缴费每增加100元,补贴增加10元;年缴费1000元至6000元的,缴费每增加1000元,补贴增加20元;年缴费6000元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000元,补贴增加30元,最高补到320元。

就如何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法》明确基础养老金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挂钩调整。即从今年起,对上年度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参保居民调整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幅度按近三年基金年平均收益率确定,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60周岁当年可自愿缴费);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我省调整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时,对截至上年度满65周岁参保人员的调增部分加发10%,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为推动殡葬改革,《办法》规定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由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2倍提高到24倍,即2352元;将火化丧葬补助金标准,由中央基础养老金的36倍提高到60倍,即5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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