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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7-24 11:5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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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放宽企业享惠门槛 扩大进口料件范围

海南日报讯(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曹马志)7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据悉,2021年7月,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率先在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开展试点。4年来,试点政策进行了多次优化调整,试点范围由仅2.3平方公里的洋浦保税港区扩大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域。在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和海南省,对封关后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作了进一步的优化完善,制定形成《办法》。

《办法》指出,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

与现行试点政策相比,封关后,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放宽了企业享惠门槛,取消对享惠企业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限制。同时,扩大进口料件范围。在此前仅允许保税货物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将“零关税”进口货物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办法》明确,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

优化加工增值计算公式,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的价值计入增值部分,企业就更容易达到30%的增值率。《办法》强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

扩大加工增值累计的适用范围,对于保税货物经过上下游不同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鼓励企业拓展延伸产业链条。《办法》指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

《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生效前,《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自生效之日起,《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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