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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协调合作,共同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建议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2-22 17:05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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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号

  关于加强协调合作,共同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建议

提案人:县残联

提案内容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但从实践看,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2013年8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提出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等五条建议。近10年来,我县也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但收效甚微。无论是从录用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还是从征收保障金情况看,都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一是宣传工作广度和深度不够。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不够,全社会扶残助残的氛围不浓。二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改制企业人员下岗、大学生就业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造成劳动力供大于求,增大了残疾人就业安置的难度。三是残疾人就业的保护政策执行不力。残疾人就业和帮扶的政策和法规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就业保障金的征收难度大。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发挥不够。企、事业单位用人信息和残疾人求职信息不畅,残疾人就业培训滞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编制不足。

几点建议:一是各级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典型、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的宣传,增强残疾人就业责任和扶残助残意识。二是政府加大政策扶持,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带动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大征收力度;认真落实集中安置和分散创业相结合的就业促进政策;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落实残疾人补助政策。三是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素质。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帮助残疾人接受中高级教育,解决残疾人素质偏低的问题;依托劳动部门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技能培训。四是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残联就业服务所做好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管理和就业岗位的信息采集、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工作,依托就业网络,为残疾人就业搭建平台,建立人才资源库,组织就业招聘会,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办理情况:

县残联2023年8月23日复函

县残联: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协调合作,共同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政府鼓励企业招聘残疾人的一个优惠政策!

多年来县残联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每年积极落实省残联下达的有关就业任务。比如今年完成了在牙叉镇方香村委会和七坊镇查苗居委会分别举办一期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班,共130名残疾人参训;扶持30户残疾人农户发展生产,扶持2家盲人按摩店;通过招考,录用了一名身有残疾的公务员等。此外,根据有就业意愿残疾人需求,向省残联申报2024年150人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任务和60人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来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渠道。

今后我们也将按照要求,积极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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