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2015年,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琼府〔2015〕104号),在我省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随着政策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出现政策宣传有待强化、政策衔接有待明确、精准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要求,指导各市县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结合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精神,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主动服务机制、落实政策衔接规定、强化数据比对应用、加强资金保障监管、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提升精准管理能力、强化绩效管理等方面,对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切实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补贴资金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群体。
二、内容说明
《实施意见》共8个部分。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从补缺型社会福利迈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标志。要求各市县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主动服务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对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对已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三)进一步落实政策衔接规定。加强政策衔接,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四)进一步强化数据比对应用。加强动态管理,市县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每月开展一次补贴数据比对,并进行生存验证,每年至少一次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等情况进行全员集中复核。
(五)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每月向省民政厅报送实发人数报表和资金报表。每年向省民政厅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
(六)进一步加强档案规范管理。发挥档案管理对于强化精准管理的支撑作用,将补贴申请审核、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
(七)进一步提升精准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八)进一步强化补贴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市县改进工作及资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孤儿护理补贴发放方式。落实政策衔接规定,我省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用于集中供养残疾孤儿护理消费品购置、照护服务劳务费支出和康复训练费等费用。
(二)建立健全主动服务工作机制。遵循“应享尽享”原则,有关部门及时为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发送提醒信息。对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3个月内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
(三)强化补贴政策落实保障措施。强化补贴资金发放监管,明确市县民政部门每月25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当月残疾人两项补贴实发人数报表和资金报表。每年1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省民政厅将每月对各市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通报。
(四)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强化补贴资金发放监管,各市县可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对于人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四、施行日期
《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