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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27 10:55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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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根据省资规厅《关于加快出台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函》(琼自然资函〔2021〕296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白沙县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参照《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结合白沙垦区实际情况,编制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规范白沙县垦区职工、居民建房报建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垦区职工、居民报建资格条件

主要针对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一是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我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二是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三是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四是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一是垦区职工、居民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二是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三是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四是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二)明确了报建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其所在垦区二级企业提出建房申请,垦区二级企业接到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农场居复核,农场居在接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农场场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明确了各相关单位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垦区规划、现状核实及农转用等审批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督促保障房的备案、建设计划实施、建设审批,并负责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后的建设施工和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乡镇政府会同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负责组织编制垦区产业发展规划、垦区详细规划等事务;乡镇政府可委托农场居实施人员资格审核、年度计划申报等具体事务。

三、提请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是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除了符合我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二是已编制垦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三是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拟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住宅用地面积,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四是本细则所称垦区,是指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在白沙县域内的管理区域,以及农垦整体移交白沙县管理的二级企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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