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加强党建引领下的业主自治工作,规范我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文《白沙黎族自治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指导规则》),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该《指导规则》共有六十四条: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白沙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及其日常活动适用本规则。
(二)明确了重要名词定义解释。如: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定义。
(三)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流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一)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符合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建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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