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公布时间。《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批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三、《规定》内容解读。《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水资源保护职责。《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水资源保护职责。如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资源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相关水资源保护制度。结合现实存在的水资源枯竭危机,明确规定加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源枯竭。加强管护队伍建设,科学配备生态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立足白沙县饮用水水源的实际情况,规定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和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和保护,明确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建立农业水费制度。结合农业用水粗放式的现状,为促进农业节水,在立法上建立农业水费制度。《规定》第七条规定:农业生产用水户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业水费。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并根据运维成本变化和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规定》强化了水污染防治的措施。第十条规定:自治县内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自治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自治县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自治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第十一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排水户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要求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定期协商本自治县内水污染防治等事项。加强对本自治县江河流域、水库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明确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实行分类管理。
(四)加强集约用水措施。从集约水资源的目标出发,《规定》第八条规定: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严格勘察论证的基础上,依法使用地下水。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洗涤等行业不得使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农业生产应当优化节水措施,倡导创新改革灌溉方式。
(五)强化水资源保护措施。《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县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护库林木,由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砍伐。需要更新采伐的,应当严格控制采伐面积和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考虑到白沙县有部分行政区域划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等保护地,因此在条款中作了如“国家和本省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衔接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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