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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1-19 09:2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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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上强调: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也提出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强调城市建设必须把让人民安居、宜居放在首位,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了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自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国家“十四五”规划后,国内城市密集出台城市更新相关贯彻性文件,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无锡、北京、福州、徐州、成都、上海、重庆、广州、西安、沈阳、安徽、云南等省市出台地区城市更新办法或指导意见。海南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相对国内起步较晚,海口、三亚、陵水等市县已逐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海口、三亚也已出台了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我县自2022年8月开始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目前仅出台有《白沙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白府办〔2022〕32号)《白沙黎族自治县城市更新新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取费标准》(白府办〔2022〕33号)《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白府〔2022〕114号)等文件,主要从更新原则、更新模式、补偿标准和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并未针对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做出详细指导,更新目标的确定和模式的划分也未作出解答,对具体城市规划和片区更新工作开展的方向也不清晰。

为落实国家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推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幸福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借鉴相关城市经验,并结合白沙实际,我局制定了白沙黎族自治县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征求了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乡镇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经过法律意见审核和公平竞争性审查。我局充分吸收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指导意见》。

二、涉及范围

白沙县城镇(墟)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和重点发展片区等区域。

三、主要内容说明

《指导意见》共七部分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流程、征收要求、政策支持、保障措施、其他事项等,现说明如下:      

(一)总体要求主要是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更新对象、更新方式等方面内容。

(二)主要任务。主要是明确城市更新的七大主要任务,分别为:改善居住环境、推进生态修复、提升公共服务、优化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加速产城融合、厚植城市文脉。

(三)工作流程。主要是明确城市更新的八大工作流程,县城市更新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县城市更新指挥部综合办公室牵头实施,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四)征收要求。主要是明确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标准、征收前期、土地收储、土地供应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五)政策支持主要是明确规划政策、用地政策、财税政策、审批政策、融资政策等。共列举了十九条相关的政策条款。

(六)保障措施主要是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研究、加强目标考核等方面内容。发挥县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由县城市更新项目指挥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全县城市更新工作。

(七)其他事项主要是明确文件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四、注意事项

(一)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在工作原则上,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民生为本、公益优先,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享共建,量力而行,科学实施的原则。在更新方式上,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留、改、拆、建”并举,因地制宜进行综合整治或拆除重建。在更新范围上,重点更新白沙县城镇(墟)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和重点发展片区等区域。

(二)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工作流程。县城市更新工作原则上按照八大流程开展,分别为:探索开展城市体检、编制专项规划、建立更新储备库、制定更新计划、选择项目实施主体、确定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交付。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因公共服务补短板、危旧房整治、历史风貌保护、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等需要,急需开展的城市更新项目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更新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尽快交付使用。

(三)指导意见第四部分征收要求。征收模式上,可以采取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征收预公告两种方式。征收实施单位上,经县政府授权,可以由属地政府、城市更新指挥部综合办公室、招引前期服务商等三种方式。一是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涉及土地或房屋征收的,应当发布征收公告或征收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二是政府征收收储的更新单元(项目),经县政府授权,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征收,也可以统一由县城市更新指挥部综合办公室组织征收。还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引与城市更新相适应的市场主体作为前期服务商,加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三是在土地征收收储环节,应当发布征收公告或征收预公告。发布征收公告的,按照土地征收规定程序,由经县政府授权的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发布征收预公告的,由经政府授权的征收实施单位开展附生效条件的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四是政府征收收储的更新单元(项目),通过招引前期服务商开展前期工作,完成土地征收收储,经公开挂牌(带方案)方式供地。国有用地上由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合作改造的,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指导意见第五部分政策支持共列举了十九条关于规划政策、用地政策、财税政策、审批政策、融资政策等有关的政策措施,希望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本实施细则。

五、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月16日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未明确事项,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执行,具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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