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不超过55周岁。按申请受理之日计算;
2.申请人所在或其领办、创办的企业为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分类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且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
(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在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才:
(1)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注:领办企业是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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