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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 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5-27 11:0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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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30日修正)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3个部分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依据(第1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30日修正)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具体规定(第2-7条)

1.适用范围

(1)2016年1月1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含少数民族三女)家庭(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即计划生育“两户”家庭。

(2)本县户籍并长期居住在本县人员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央、省、部队驻我县直属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3)一方属外省或本省其他市县户籍,另一方属本县户籍的居民。

2.奖励措施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独生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每月获100元(每人50元 )至子女18周岁,依夫妻从业情况确定发放主体,且不影响家庭收入和低保。

(2)医疗:“两户”家庭参保人员,县政府补贴50%医保费,住院自付部分全报(每人每年不超2万元 )。

(3)教育:子女3 - 6岁学前教育每年300元;小学到高中学段每学期分别补助200 - 400元;考取全日制大学本科、专科分别一次性获3000元、1500元助学金;就读指定高中免学费。

(4)特殊家庭扶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夫妻特定情况,分别每月获500元、300元补贴;特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月200元补助。

(5)其他保障:符合条件办低保,农村“两户”夫妻优先入住养老机构;为特扶对象买商业保险。

3. 资金与监督

(1)各项奖励资金列入单位和乡镇年度专项预算,由县财政负担。

(2)县卫生健康委每年对相关单位业务督导并通报结果。

4. 待遇终止与资金追回

再生育或收养等情况终止待遇;错误领取或多领补贴由相关单位、乡镇及村(居)委会追回。

(三)附则(第8-9条)

1. 由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2. 自6月22日起施行,废止原相关通知。

三、主要特点

(一)政策衔接性强:严格依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文件制定,确保在政策层面与上级要求保持一致,同时针对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家庭制定具体的奖励扶助措施,实现政策的有效衔接。

(二)覆盖范围广泛:不仅涵盖了本县不同户籍类型、居住情况的计划生育“两户”家庭,还明确区分了各类人员从业情况,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责任进行精准划分,保障各类家庭均能享受政策红利。

(三)保障内容全面: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到家庭医疗、子女教育,再到特殊家庭扶助、养老及保险保障等方面,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切实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各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责任落实明确: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各乡镇在资金预算、实施、监督等环节的具体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能够有序推进,保障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家庭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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