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白沙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主要目标
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形成“党委加强领导、政府强力推进、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主动落实、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主要职责。各级党委要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抓大事、把方向、促落实,支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议每年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3.加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和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核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强化公益宣传,加大安全知识的普及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5.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支持、有效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6.加大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监督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7.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四、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对本辖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2.各级党委原则上由常委副职分管或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乡镇党委会每年至少听取4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指导本级党委其他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支持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利民相关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有效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4.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编制、职责、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保障。
5.加大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监督力度,严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6.监督、检查、指导党委其他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级党委班子成员主要职责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主要职责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按照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六、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主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负起全面监管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评估重大风险,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配置,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
5.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组织重点区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整合应急资源,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基地建设,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依法依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行政责任追究。
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合理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并细化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监督、检查、指导本级政府其他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乡镇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4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和消防安全联席会议,亲自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召开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督促、协调、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4.重视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5.确保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机构、人员、经费(含督查检查、考核、事故调查、专家事故责任认定、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办公场所、办公装备“五到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6.签署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加强考核,建立奖惩、约束激励机制。
8.监督、检查、指导政府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领导责任,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及同级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制订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2.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要亲自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4.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营造人人关注安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有效监督的良好氛围。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县、乡镇政府班子其它成员的主要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其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单位)工作计划,做到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
2.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督促分管部门(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定期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落实挂牌督办,彻底消除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4.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要亲自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打击分管行业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深化分管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专项整治。
5.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八、县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县有关部门(单位)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主要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抓好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督促检查上级党委、政府、安委会、安委办、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制度、会议决定事项及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负责协调县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县纪委监察局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参加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承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参加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
3.县委组织部
重视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及培养教育,选好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把安全生产纳入各辖区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参加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各辖区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障。
4.县委宣传部
协调我县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形势的正面宣传,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安全知识等公益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发布平台优势,做好重大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进一步落实我县宣传文化系统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宣传思想文化战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晋升提拔、评先评优考察范围。
5.县政法委
将综治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纳入平安建设的工作体系,组织、协调政法机关积极参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检查执法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支持配合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加强要害部门、重点单位和敏感区域等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组织开展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负责政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6.县人武部
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我县民兵装备仓库武器、弹药等的安全管理,严防火灾、爆炸等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7.县公安消防大队
深入贯彻县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方针和纲领性文件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地地方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定期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消防工作落实,总结、表彰和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协助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检查、指导各乡镇、各国营农场、有关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协助县政府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县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和各国营农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根据消防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调查研究、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宣传活动,督促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对我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指导、督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参加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开展统计分析;制定道路交通、火灾、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8.武警白沙中队
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救援,协助打击严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9.县人民检察院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职责,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渎职侵权案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县人民法院
对生产安全事故中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1.县政府法制办
督促、指导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制定或者报送县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办理向县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协调、指导、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务;负责审核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12.县司法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务。 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1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办理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项目立项手续,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项目管理程序,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完善县内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负责将城市防灾规划列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14.县财政局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将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考核、事故调查处理、专家事故责任认定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按《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1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城市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查处违法违规用气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燃气应急管理和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相关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与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16.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其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上报,组织或参与矿产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17.县农业局
负责本系统农业及农产品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肥料、农药、鼠药(属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承担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指导工作;
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组织或参与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8.林业局
依法加强对全县林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护林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并对护林防火、林产品加工行业等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整治,做好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组织或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9.县农机服务中心
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指导全县农业机械登记、注册、上牌发证,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等业务工作。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用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农业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组织或参与农机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0.县水务局(县三防办)
承担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防风防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所辖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查处所管辖河道内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组织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或参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编制全县防汛防风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1.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按法律法规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或前置审批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22.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特种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负责我县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我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政府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2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收集上报我县范围内食品、保健食品、化妆、药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上述不合格产品的预警预报;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殊药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监督、抽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受理有关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组织查处。
24.县卫生局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县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防护知识水平;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所涉及职业病诊断及治疗等监督管理工作。
25.县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不含职业培训机构,下同)做好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周边地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校内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学生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管理等工作;负责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做好食堂、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校外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2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我县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规定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法规情况,并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指导经本单位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经办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27.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拟定各类民政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8.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指导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产业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将安全生产信息技术创新和应用纳入我县中长期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产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指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指导工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29.县商务局
负责工业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相关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的安全审查意见,作为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前置条件。
30.南方电网公司白沙供电局
组织、指导和监督供电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非法生产企业停止供电;负责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1.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申请从事客(货)运经营的企业,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指导我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除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下同)、城市公交、出租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道路、水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打击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对上述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指导、监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参与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按规定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32.县公路管理局
负责我县公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
负责我县境内国、省道干线公路安全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管理以及路面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我县境内国、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及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负责制订公路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指挥,组织,协调,参与突发事件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公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负责公路系统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33.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订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细则、办法和补充规定,并督促落实;分析、研究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组织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协调、参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指导、组织、督促交警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排查道路事故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开展超载(限)运输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运输、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管理工作,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流向;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督促全县公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
3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县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拟订全县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5.县文体局
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和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协调指导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安全管理。
36.县旅游局
组织实施有关旅游安全的法规、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拟订旅游安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指导、检查和监督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制定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37.县气象局
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危险化学品场所雷击风险评估办法,组织对雷电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8.县供销联社
指导全县供销系统安全、职业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负责对本系统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经营过程中的安全职业管理工作。
39.县总工会
参与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和拟订;参与职工一般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对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工会参与对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和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0.县广播电视台
指导、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广播电视公益宣传,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组织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
41.团县委、妇联等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单位按照《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决定》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行业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九、县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及其职责
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在现有成员单位的基础上,增加党委组织、宣传、综治等有关部门作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动员部署、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督促落实等职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除要做好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外,还要切实承担作为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责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保障措施
(一)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县、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应包含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县、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实施责任目标半年督查、年终考核,依据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四)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委领导约谈相关乡镇、国营农场和县有关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或一个月内发生一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领导约谈相关乡镇政府、国营农场和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控制指标超出进度目标或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约谈相关乡镇政府、国营农场分管负责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实行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以上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乡镇、农场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使用。
(六)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各国营农场、国有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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