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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售和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5-11-18 16:5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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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售和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白府〔2025〕168 号


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县烟花爆竹管控政策,由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调整为放开部分区域管控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和禁止燃放区域:牙叉镇、打安镇、七坊镇、细水乡、南开乡、元门乡、阜龙乡、青松乡、金波乡等 9 个乡镇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邦溪镇镇墟、荣邦乡乡墟。


二、禁售和禁止燃放时间全时段。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


四、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五、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六、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白府规〔2022〕2号)同时废止。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附件:1.邦溪镇禁放区域

         2.荣邦乡禁放区域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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