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府办〔2021〕37号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
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常务会第6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工程建设
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满足我县户籍居民(常住居民)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提升我县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和住房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建设、分步实施、职住平衡原则,分批确定我县安居型商品住房新增供地,鼓励企业利用符合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商品住房,加快推进我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工作,促进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提升本地居民获得感、幸福感,让本地居民真正享受到海南自贸港建设红利。
二、房屋定义
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有效解决我县户籍居民(常住居民)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等人员住房问题,使我县居民家庭住有所居,有效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幸福感;使引进人才“引进来、留得住”。
四、销售对象
面向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我县户籍居民(常住居民)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2020年4月28日(含)前已取得我县户籍,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我县户籍,家庭成员在我县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我县户籍,家庭成员在我县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我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已取得我县户籍,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我县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我县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我县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我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我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我县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我县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年满18周岁的子女,无论户口是否与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均可单独购房。申请人在我县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年4月28日(含)前,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2020年4月28日后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对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特殊群体住房安排按《白沙黎族自治县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白府办〔2020〕7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内容及销售价格
(一)建设内容
1.用地及住房供应: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符合要求的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或将存量商品住宅转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由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及相应比例予以补贴;对需要新出让住宅用地用于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要优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
2.用地选址:在符合我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下,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应选址在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和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并综合考虑“职住结合”等因素,建设规模应相对集中。
3.建设形式和配套设施:新建安居型商品住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具体按照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8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8〕91号)规定执行,并实行全装修交房(标准装修),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同时,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要求,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路、气、光等“五网”基础设施,住宅小区充电桩等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项目土地出让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须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建设管理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纳入与土地竞得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并须明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等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利用新出让的土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执行。
4.建设单位和资金来源:由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自主融资或出资建设。
(二)住房销售价格
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在项目可运作、可持续前提下,销售价格原则上按本县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应明显低于同区域的市场均价。
六、操作程序
(一)轮后及分配管理
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住房、收入、落户时间、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婚姻、子女、代际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规则和轮候顺序,对无房家庭、低收入家庭、落户时间长、工作生活时间长、已婚、子女较多、多代家庭等给予优先安排。资格审查、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县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公布接受举报电话,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转让管理
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即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实行封闭式流转制度,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次且只能购买1套。达不到上市交易条件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封闭流转期间,确需转让的,买受人须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条件。购房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或社保满1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三)增值收益
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由购房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成,政府分成比例按照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的住房持有年限扣减额度确定(每年按1%扣减)。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按原购房价格与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确定。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确定,并在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具体明确。
七、政策支持
(一)鼓励金融机构向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发放开发贷款,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二)新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可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要求,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可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要求,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新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建设期间可以免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可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要求,对1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30%;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70%;4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90%;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
(六)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办理,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设审批“绿色通道”,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简化审批流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各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限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密切合作,形成相互联动,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进度。
八、监督管理
(一)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牵头制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分配方案,明确轮候原则和排序、分配形式等,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根据分配方案开展购房资格审查工作。研究制定我县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申购条件、审核程序、分配管理及退出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报县政府审定并出台实施。
(二)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提供的安居型商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发放准购证后,由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签订安居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相关购房信息、转让条件、增值收益分成比例、持有年限扣减政府分成的具体约定和年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不动产权证时,须注明项目类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
(四)对建设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依法进行处罚,并报列入企业和个人征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五)对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安居型商品住房或未达到上市交易条件违规转让交易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责令退回安居型商品住房,并报列入个人征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各成员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交易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禁借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名义,变相实施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对在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县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021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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