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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2023-2024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04 17:52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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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2023-2024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2023-2024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

2023-2024学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文件精神,为实现我县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确保2023年秋季开学按时为学生提供营养餐,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文件精神,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进一步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逐步解决中小学生营养不良问题,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我县作为全省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坚持“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原则,以实现我县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为目标,在县政府的统筹指导下,增强各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责任感和紧迫性,稳步推进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三、工作机制

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办法,规范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

(一)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

长:邢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徐梦吟县政府办副主任

符爱芳县教育局局长

员:赵武帅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薛开璧县发改委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

徐世红县卫健委主任

黄国宇县政府教育总督学

王志远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符冬冬县公共交易中心主任

赖海生县疾控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工作,由符爱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具体职责分工

1.县政府办负责制定和印发相关文件,协调各方面工作。

2.县教育局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实施方案,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负责供应企业的招投标工作。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管系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3.县发改委要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地区和学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4.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做好营养餐计划实施所需经费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资金监督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卫生和疾控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配合教育部门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并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学校食堂和食品销售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每年至少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7.县委宣传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8.县公共交易中心依法对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招投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各中小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制度。加强食堂管理,落实日常监管工作,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四、供餐方式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选择两种供餐方式:即企业供餐(“牛奶+X”课间餐)和食堂供餐。实施营养计划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一)企业供餐

1.实施时间:以2023年秋季至2024年春季结束为一学年度,于2023年秋季开学开始供餐。

2.实施范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牛奶+X”课间餐模式分两个片区在全32所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中实施,受益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生为15871人(具体人数以2023年9月秋季开学为准)。

3.补助对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为依据,不与学生户籍挂钩。

4.补助标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按200天计算,共1000/生·学年。

5.资金来源:经测算,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企业供餐)所需资金为1587.1万元,其中中央奖补资金4/生·天,共1269.68万元,剩余部分由省、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省财政承担222.194万元,县财政承担95.226万元(如有变动以省级有关部门下发文件为准),已将县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县教育局每年经费预算。

6.供餐标准:根据《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牛奶+X”课间餐食物营养标准>的通知》(琼学生营养办〔2017〕15号)标准进行供餐,食品重量和营养成分要达到标准要求,牛奶+X的食品至少有5种组合模式,由有意向参与供应企业提出,经招标程序确定供餐企业。同时,在日常经营中,每天选择不同组合模式供餐,并征求家长、师生的意见再进行调整。

(二)食堂供餐

1.实施时间:以2023年秋季至2024年春季结束为一学年度,于2023年秋季开学开始供餐。

2.实施范围:大岭学校(223人)、阜龙乡中心学校(328人)、元门乡中心学校(271人)、荣邦乡中心学校(236人)、青松乡中心学校(286人)、细水乡中心学校(260人)、芙蓉田学校(669人)、南开乡中心学校(182人)、珠碧江学校(318人)、白沙学校(753人)、牙叉实验学校(1482人)、卫星学校(814人),共计12个学校5822人(具体人数以2023年9月秋季开学为准)。

3.食堂原材料供应:

1)服务年限:食堂食品原材料供应为1年,供应时间为2023年9-2024年8月(以实际供应时间为准)。

2)补助对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为依据,不与学生户籍挂钩。

3)补助标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6元(以实际当天供餐价格为准,不得超过6元),按200天计算。经核算,全年资金补助分配为中央800/生·学年,省财政140元/生·学年,县财政60元/生·学年,学生家长200元/生·学年,共1200元/生·学年。其中财政资金分配为5/生·天(即中央奖补资金4/生·天,省财政补给0.7元/生·天,县财政补给0.3元/生·天),增加的1元/生·天,由学生家长自付。

4)资金来源:经核算,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食堂供餐)所需资金为698.64万元,按照补助标准分担:中央奖补资金800/生·学年,共465.76万元,省财政承担140元/生·学年,共81.508万元,县财政承担60元/生·学年,共34.932万元,学生家长自付200元/生·学年,共116.44万元(多还少补)。

5)供餐标准:提供的食物可依据《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参考食谱>的通知》(琼学生营养〔2013〕17号)文件要求实施,将大宗食材、肉类、蔬菜类、蛋类、鱼类等原材料统一招标,经招标程序确定供应企业。同时,在食堂日常经营中,每周需公布一周菜谱,原则上每天不同,每月征求学生、家长及陪餐老师的意见再进行调整。

4.食堂工作人员劳务派遣管理:

(1)食堂人员聘用方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及管理模式。通过招标引进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我县所需的人员进行招聘,按岗位派遣到学校食堂中工作,由学校自主管理,包含平时考核。

(2)食堂工作人员配备: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结合我县学校食堂人员实际情况,以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为基数,每个学校食堂必须配齐1名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食堂工作人员按照不低于1:80的比例配备。同时,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要确保每个食堂人员不少6人(主厨、副厨、厨工、食品安全管理员各1名,服务员2名)

3)食堂工作人员待遇:

2023年秋季由食堂供餐的12所学校已配备食堂工作人员103名,其中主厨17名、副厨18名、食品安全管理员12名、厨工20名、食堂服务员36名,人员待遇总预算为478.034万元/年,将该项资金列入县教育局每年经费预算。

5.日常运维资金保障: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有关规定,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运营成本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本资金专项拨付于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学校,主要用于日常食堂正常运营的支出,主要支出范围为:食堂的卫生清洁用具、材料和食堂的简要维修,厨房设备的保养保修,厨房的厨具购置,用餐设施设备的购置,厨房的耗材包括煤气、水、电及其他能源等。20239月我县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学校12所,共计学生5822人。经测算,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学校按20/月/生,每学年按10个月拨付给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学校,每年总费用为116.44万,该项资金列入县教育局每年经费预算,直接拨付至12所实施食堂供餐模式的学校。

五、资金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和《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16〕第1期)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积极申请中央奖补资金,及时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食品安全管理

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要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增强学校、供餐企业(单位)等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并组织做好相关演练工作。

七、培训和宣传教育

为确保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开展县级、校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培训,不断提高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管理能力。充分利用5月20日“国家学生营养日”开展多种宣传教育活动,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八、督导检查

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可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确保营养餐供应安全、有序。

九、工作联动

教育部门要主动采取自查与联合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处理。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校务公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卫生部门要组织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系统,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依据。

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教育部门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公告,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工作计划

(一)2023年6月:制定县级年度实施方案,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召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动员会,作好计划实施的宣传及准备工作。

(二)2023年7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向学校配送学生奶和所需主要食品的公司,县教育局与中标公司签订配送供应协议;县教育局完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籍系统的数据采集、造册、复核、确认、上报等工作,并根据县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三)2023年8月:县教育局组织人力、物力改造学校食堂设施,为学生就餐创造条件。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对中小学校长、学校食堂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等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等培训。

(四)2023年9月开学:实行供餐后由县政府牵头,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食品卫生安全及质量进行每月检查,并及时反馈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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