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沙县接到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第三十二批群众信访举报件。举报件称:白沙县邦溪镇珠碧江三级水电站项目,坝顶高程环评批复是34.7米,建成后是37.9米,没有相关部门批复其变更情况,影响上游防洪电站的生产、降低防洪标准。针对群众举报,县水务事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局、发改委、邦溪镇、荣邦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实地核查案件情况。
经现场核查,珠碧江三级水电站项目运营单位为白沙金源水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根据2008年12月8日,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向白沙金源水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珠碧江三级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修正说明》,在初步设计评审中发现数据有误,已修正为坝顶高程为37.25米,设计洪水位42.03米,校核洪水位43.20米,坝高5.05米,以上均为榆林56高程。故举报内容不属实。 据了解,2009年1月5日,白沙县水务局向白沙金源水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关于珠碧江三级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内容为按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同意珠碧江三级水电站在立项批复的建设范围内按主级副级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基本同意报告对电站主级拦河坝的布置与设计,建议补充电站副级拦河坝的设计,并作出《关于珠碧江三级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内容为《海南省白沙县珠碧江三级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论证目标明确,所依据的水文资源翔实,论证范围基本合理,内容较全面,方法可行,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该企业收到白沙县水务局的批复后,马上动工建设珠碧江三级水电站。2010年8月4日,白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1年7月,珠碧江三级水电站投入发电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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