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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14 09:3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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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政府信息

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分工。

指挥中心承担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写、更新和维护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协助提请县保密部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负责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更新和维护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会同有关单位起草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工室负责建立完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办法,对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组织考核。

警务督察大队负责建立完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等。

法制大队负责会同有关单位,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涉及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警务保障室负责按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成本费用。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制作产生或者变更后,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执行政府部门之间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四条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职责,指定内设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及提供单位。

(一)县公安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县公安局领导成员。

(三)白沙县制定的有关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文件。

(四)县公安局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

(五)县公安局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

(六)县公安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七)县公安局负责的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申报范本、办理结果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公安民警及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计划、程序、结果。

(十)警务督察大队、法制大队(信访办)等监督部门接受群众检举、控告的电话、联络方式,以及治安大队、刑侦大队、禁毒大队、交警大队等业务部门依法接受群众举报、咨询的电话、联络方式。

(十一)全县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等。

(十二)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

(十三)道路交通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有关统计数据,重特大道路交通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以及有关处理结果。

(十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五)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县公安局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十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一)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公安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除按第九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县公安局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每年定期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通过县政府互联网门户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县公安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的信息,不得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承办单位文秘人员负责初审,承办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

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政工室对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正规化建设综合考评。

警务督察大队对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警务督察大队对责任单位给予书面告诫:

(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或未按规定时限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引起申请人投诉的。

(三)不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年度内被书面告诫的责任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被书面告诫后仍不及时改正,引起群众投诉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警务督察大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二十条  指挥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于每年年初起草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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