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确保白沙黎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本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旅游和文化体育方面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人事任免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旅游、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旅游市场、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及政务服务网上公开。
第九条 本规定之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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