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局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设立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三条 机关各股室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股室的政府信息。各股室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 民政局各股室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民政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民政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情况;
(四)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部门、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六)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变更,社会捐赠款物、县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
(七)民政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和统计数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民政局各股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检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县保密部门审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行政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股室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公开股室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本股室领导、局办公室或局领导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六)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十条 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白沙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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