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统计政务信息进行审查确认,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拟公开的统计政务信息必须经各业务组负责人审查后,由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公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公开。各业务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第四条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密级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家庭和个人隐私等相关的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或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企业单位商业秘密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
(三)涉及家庭和个人隐私的城镇及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一次性调查资料和普查资料;
(四)其他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单位商业秘密、家庭和个人隐私的统计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统计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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