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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12 11:48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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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本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室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

本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本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执法记录、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本机关应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

第十八条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政府综合楼三楼应急管理局;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联系电话:0898-27723839传真电话:0898-27715618;邮政编码:572800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第二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机关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10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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