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 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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