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镇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镇党政办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镇党政办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镇党政办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镇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镇党政办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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