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应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镇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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