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林规〔2023〕4号)《白沙县应急局 白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白应急〔2023〕1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全县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提高群防群治能力,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有7章19条,明确了涉及举报奖励范围、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及受理、举报奖励、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一是详细解释森林防火违规行为,该违法行为包括林区野外违规用火、林区内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破坏防火设施设备、林区固有纵火行为。
二是明确了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的事项已经被县林业局、司法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等部门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事项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事项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二)举报奖励标准
本办法确立了3类奖励标准,即在森林防火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100元至500元;发现林区生产经营主体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案件的奖励1000至5000元。
(三)举报方式方法
举报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或者信函、电子邮件、传真、部门官方网站等多种方式进行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
(四)举报受理方式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或县林业局按程序转交、组织核查办理,同时抄送省林业局防火处。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省林业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省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也可交由县林业局核查处理。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受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五)举报奖励发放方式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资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受理举报的林业主管部门官网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六)监督管理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三、需重点关注事项
一是举报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是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三是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典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重复举报、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别注意的是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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