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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826146-7/2023-00309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9日 文 号:白府办规〔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9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违法违规

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府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沙黎族自治县森林违法违规

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全县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提高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林规〔2023〕4号)《白沙县应急局 白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白沙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白应急〔2023〕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沙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林业主管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归口”的原则。

    第五条  县林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六条  森林防火违规行为

(一)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1.非生产性用火:烧蜂取蜜、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烧纸钱、野炊吸烟、烧烤等。

    2.生产性用火:未经批准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炼山造林、烧荒积肥、疫木焚烧、爆破、电焊等。

    3.进入森林常年禁火区禁止以下行为:携带火源、火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经营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个人和林缘、林区内经营主体,穿越林区的油气管线、电力设施线路、林缘、林内易燃易爆场所、通信基站,未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设置宣传标志、营造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等。

    (三)破坏防火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四)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举报的事项已经被县林业局、司法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等部门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事项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事项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四)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五)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在森林防火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100元至500元;发现林区生产经营主体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案件的奖励1000至5000元。

第四章  举报及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或者信函、电子邮件、传真、部门官方网站等多种方式进行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核查工作由县林业局会同县应急局、县执法局、县公安局及各乡镇政府(农场)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或县林业局按程序转交、组织核查办理,同时抄送省林业局防火处。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省林业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省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也可交由县林业局核查处理。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受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林业负责受理或省级部门受理后移交县林业核查处理的,由所在县发放奖金。县林业完成核查处理和资金发放工作后,将具体情况抄送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于处罚或核查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资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受理举报的林业主管部门官网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五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典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重复举报、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

         2.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交办单

          3.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附件1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doc

附件2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交办单.doc

附件3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资金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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